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(yao)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(yan)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(lin)時(shi)間延長或(huo)工作(zuo)量增加,導致租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而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(wen)本,造成(cheng)租(zu)賃合(he)同(tong)不(bu)嚴密(mi),履行中(zhong)發生(sheng)糾(jiu)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(xie)使用(yong)風險意(yi)識不強(qiang),合同缺乏(fa)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作人(ren)員(yuan)隨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(shui)負責在合同(tong)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備(bei)(bei)在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(bei)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(bei)(bei)進(jin)入施(shi)工(gong)(gong)現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(dui)設備(bei)(bei)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(li)不善,施(shi)工(gong)(gong)方案不完善和(he)未制定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(bei)(bei)現場(chang)管理(li)辦(ban)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(ze)后期出(chu)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