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(ru)下(xia)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(bu)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(zu)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(zu)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文(wen)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同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(sheng)糾(jiu)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(ding)合(he)(he)同(tong)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(xian)意(yi)識不強(qiang),合(he)(he)同(tong)缺乏準確(que)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(she)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沒有(you)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(cao)作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(lin)公(gong)司(si),還不可(ke)對合(he)同(tong)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(ge)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