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(she)備比較(jiao)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(zhi)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(liang)增(zeng)加(jia),導(dao)致(zhi)租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,從而使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形成(cheng)大(da)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(fei)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(she)備(bei)租賃標準化(hua)格(ge)式合同(tong)文本(ben),造(zao)成租賃合同(tong)不(bu)嚴密(mi),履行(xing)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(da)型機(ji)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(you)嚴格(ge)的界(jie)定(ding)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而(er)來,但機械(xie)日(ri)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(zai)(zai)合同中未(wei)說清楚,造(zao)成(cheng)設(she)備在(zai)(zai)現場(chang)管(guan)(guan)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(guan)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進(jin)入施工現場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(de)使(shi)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(he)未(wei)制定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現場管(guan)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(ke)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