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(ru)下:
1.租(zu)賃前雙(shuang)方調(diao)研(yan)深度不(bu)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(jiao)合(he)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賃時(shi)間延(yan)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(zeng)(zeng)加,導致租賃費(fei)用大增(zeng)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(jie),從而使租賃設備(bei)形(xing)成大馬拉(la)小車而增加了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文本,造成(cheng)租賃(lin)合同不嚴密,履(lv)行(xing)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乏準(zhun)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(dui)設(she)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隨(sui)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(ri)常維修由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進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(zu)(zu)方對設備的使(shi)用(yong)(yong)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(shi)工方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(he)未(wei)制定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現場(chang)管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(ze)好租賃(lin)公司(si),還不(bu)可(ke)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