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(shen)度不(bu)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賃(lin)(lin)設備(bei)比(bi)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中由于某(mou)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(huo)工作量增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(shi)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(ma)拉小車(che)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標(biao)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(tong)(tong)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(da)型機(ji)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同(tong)(tong)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(xing)沒(mei)有嚴格(ge)的(de)界定(ding)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(she)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進入(ru)施(shi)工(gong)現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設(she)(she)備(bei)的(de)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(bu)(bu)善,施(shi)工(gong)方(fang)案不(bu)(bu)完善和未(wei)制(zhi)定(ding)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(she)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(si)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麻(ma)煩。